根据《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规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的名称;
(2)作业项目;
(3)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4)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5)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6)包装方式;
(7)识别标志;
(8)船名、航次;
(9)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的合同条款并不是每个作业合同都必须订立的条款。根据合同的规定,除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外,缺少其他的条款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除关于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及货物数量的有关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外,其他条款都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进一步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次作业合同和长期作业合同。在港口货物作业的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单次作业合同,作业委托人可以按每批或每船货物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与之相应的是长期作业合同,即按月度或月度以上的作业合同,具有连续单次作业合同的特征。
尽管有长期作业合同,但在每批货物实际到港作业时一般还需签订单次作业合同作为分合同,以便落实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虽然《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规定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订立合同,但从港口作业的实践来看,由于口头合同在操作上的不便,在实践中应该尽量避免,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或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的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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