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作业条件的义务
配备适合的机械、设备、工具、库场等:是港口经营人在履行港口作业合同中的基本义务。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配备,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港口经营人也应按照通常的作业要求及具体作业货物的性质和状态,进行适当的配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的、适于作.业的状态,这是完成港口作业合同的必备条件。如果港口经营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造成作业委托人或其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收货物的义务
只要作业委托人正确、及时地履行了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港口经营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否则属于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时还必须签发货物收据,但对运输货物在装卸作业之后立即离开港区的,由于货物不在港口经营人的掌管之下,无需签发收据。港口经营人应当保证货物从接收到交付一直处于完好状态。接收货物时签发收据,不仅表明了作业货物的基本状况,同时也表明了港口经营人负有按照收据上的记载将货物完好地交付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的义务,如果交付时的货物状况与接收时收据上的记载不同,就可能导致港口经营人的违约责任。
三、保管照料货物的义务
只要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的掌管之下,港口经营人负有对其进行妥善、谨慎地保管和照料的义务。在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检查,发现有变质、滋生病虫害或其他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入。
四、提供仓储服务的义务
普通货物在进行仓储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根据作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货物性质、状态等基本资料,安排适当的仓储场所并保证适当的仓储条件,谨慎、妥善地保管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港口经营人是按货物的一般仓储要求进行作业的。对于特殊货物、危险货物等需要特殊保管方式和保管条件的货物,由于货物性质以及保管要求比较特殊,因此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作业合同时对所需的特殊保管方式和条件进行明确约定。港口经营人应按相应的特别保管方式和条件进行仓储,否则就属于违约,因此而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属港口经营人的原因,而是因货物的性质或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燕、消毒的,应由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自行办理检疫有关事宜并承担有关费用.
五、按期完成作业的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在没有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否则构成违约,如果引起作业委托人的损失,港口经营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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