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7.1.1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含桩基和桩,以下同)、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第7.2节至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注:若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也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而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7.1.2 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地基稳定性(斜坡)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
7.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它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7.2.1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和地基稳定性(斜坡)等两个检查项目,以及基础和桩两种构件(必要时)。
7.2.2 当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2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建筑物,应进行历史情况调查和实地考察,以评估场地地基的稳定性;
3 当需要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测资料,必要时,还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7.2.3 当地基(或桩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Au级 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沉降速率小于0.01mm/d;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Bu级 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沉降速率小于0.05mm/d,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Cu级 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沉降速率大于0.05mm/d,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有继续发展趋势。
Du级 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沉降速率大于0.05mm/d,且尚有变快趋势;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注:本条规定的沉降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此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
7.2.4 当地基(或桩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第7.2.2条规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采用下列规定评级:
1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Au级或Bu级。
2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7.2.5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稳定性(斜坡)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标准评定:
Au级 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
B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
C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
D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
7.2.6 在鉴定中若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且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此类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的建议。
7.2.7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第7.2.3条至第7.2.6条关于地基基础和场地的评定结果按其中一级确定。
7.3 上部承重结构
7.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所含的各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结构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等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3.2 当评定一种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多层和高层房屋,以每层的每种构件集为评定对象;对单层房屋,以子单元中每种构件集为评定对象;
2 对多层和高层房屋的评级,允许仅抽取若干层为代表层进行评定;代表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代表层的层数,应按计算确定;m为该鉴定单元的层数,若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层;
(2)代表层中应包括有底层、顶层和转换层;其余代表层应是外观质量较差的层,以及cu级和du级构件较多的层。
(3)代表层的构件包括该层楼板及其下的梁、柱和墙等。
7.3.3 在抽取的层中,评定一种主要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该层该种构件中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7.3.3的分级标准评级:
表7.3.3 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标准
等级 |
多层及高层房屋 |
单 层 房 屋 |
Au |
该种构件集内,不含cu级和du级,可含bu级,但含量不多于25% |
该种构件集内,不含cu级和du级,可含bu级,但含量不多于30% |
Bu |
该种构件集内,不含du级;可含cu级,但含量不多于15%,且不得呈规律性分布 |
该种构件集内,不含du级,可含cu级,但含量不多于20%,且不得呈规律性分布 |
Cu |
该种构件集内,可含cu级和du级,但cu级含量不多于40%,du级含量不多于5%(受压构件)或7.5%(其他构件),且cu级和du级不得呈规律性分布 |
该种构件集内,可含cu级和du级,但cu级含量不多于50%;du级含量不多于7.5%(受压构件)或10%(其他构件),且cu级和du级不得呈规律性分布 |
Du |
该种构件集内,cu级或du级含量多于Cu级的规定数 |
该种构件集内,cu级和du级含量多于Cu级的规定数 |
注:当计算的构件数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根。
7.3.4 在抽取的层中,评定一种一般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7.3.4的分级标准评级:
表7.3.4 一般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标准
等级 |
多层及高层房屋 |
单 层 房 屋 |
Au |
该种构件集内,不含cu级和du级,可含bu级,但含量不多于30% |
该种构件集内,不含cu级和du级,可含bu级,但含量不多于35% |
Bu |
该种构件集内,不含du级;可含cu级,但含量不多于20% |
该种构件集内,不含du级;可含cu级,但含量不多于25% |
Cu |
该种构件集内,可含cu级和du级,但cu级含量不多于40%;du级含量不多于10% |
该种构件集内,可含cu级和du级,但cu级含量不多于50%;du级含量不多于15% |
Du |
该种构件集内,cu级或du级含量多于Cu级的规定数 |
该种构件集内,cu级和du级含量多于Cu级的规定数 |
7.3.5 当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时,应按表7.3.5的规定,先评定其每一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构整体性等级:
1 若四个检查项目均不低于Bu级,可按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 若仅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u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u级或Cu级。
表7.3.5 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
检查项目 |
Au级或Bu级 |
Cu级或Du级 |
结构布置及构造 |
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的体系,且结构选型及传力路线设计正确,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
布置不合理,存在薄弱环节,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或结构选型、传力路线设计不当,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或结构产生明显振动 |
支撑系统(或其它抗侧力系统)的构造 |
构件长细比及连接构造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形成完整的支撑系统,无明显残损或施工缺陷,能传递各种侧向作用 |
构件长细比或连接构造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未形成完整的支撑系统,或构件连接已失效或有严重缺陷,不能传递各种侧向作用 |
结构、构件间的联系 |
设计合理、无疏漏;锚固、拉结、连接方式正确、可靠,无松动变形或其他残损 |
设计不合理,多处疏漏;或锚固、拉结、连接不当,或已松动变形,或已残损 |
砌体结构中圈梁及构造柱的布置与构造 |
布置正确,截面尺寸、配筋及材料强度等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裂缝或其他残损,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
布置不当,截面尺寸、配筋及材料强度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已开裂,或有其他残损,或不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
注:每个项目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取Cu级或Du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7.3.6 对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应根据其检测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 当检测值已超出表7.3.6界限,且有部份构件(含连接、节点域)出现裂缝、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当检测值虽已超出表7.3.6界限,但尚未发现上款所述情况时,应进一步作计入该位移影响的结构内力计算分析,并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验算各构件的承载能力,若验算结果均不低于bu级,仍可将该结构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若构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有低于bu级时,应定为Cu级。
注:对某些构造复杂的砌体结构,若按本条第2款要求进行计算分析有困难,也可直接按表7.3.6规定的界限值评级。
表7.3.6 各类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评定
检查项目 |
结 构 类 别 |
顶点位移 |
层间位移 |
Cu级或Du级 |
Cu级或Du级 |
结构平面内的侧向位移 |
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
单层建筑 |
>H/400 |
- |
多层建筑 |
>H/450 |
>Hi/350 |
高层
建筑 |
框 架 |
>H/550 |
>Hi/450 |
框架剪力墙 |
>H/700 |
>Hi/600 |
砌体结构 |
单层
建筑 |
墙 |
H≤7m |
>25 |
- |
H>7m |
>H/280或>50 |
- |
柱 |
H≤7m |
>20 |
- |
H>7m |
>H/350或>40 |
- |
多层
建筑 |
墙 |
H≤10m |
>40 |
>Hi/100
或>20 |
H>10m |
>H/250或>90 |
柱 |
H≤10m |
>30 |
>Hi/150
或>15 |
H>10m |
>H/330或>70 |
单层排架平面外侧倾 |
>H/750或>30mm |
- |
注:1 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层间高度;
2 墙包括带壁柱墙;
3 框架筒体结构、筒中筒结构及剪力墙结构的侧向位移评定标准,可以当地实践经验为依据制订,但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 对木结构房屋的侧向位移(或倾斜)和平面外侧移,可根据当地经验进行评定。
7.3.7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章第7.3.2条至第7.3.6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各种主要构件集和结构侧向位移(或倾斜)的评级结果,取其中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Bu级,但若发现各主要构件集所含的cu级构件(或其节点、连接域)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u级:
(1)cu级沿建筑物某方位呈规律性分布,或过于集中在结构的某部位;
(2)出现cu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
(3)cu级存在于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3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Cu级,但若发现其主要构件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Du级。
(1)多层或高层房屋中,其底层柱集为Cu级;
(2)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底层,或任一空旷层,或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层的柱集中,出现du级;或任何两相邻层同一轴线的柱同时出现du级;或脆性材料结构中出现du级;或大跨度结构的支座节点为du级;
(3)在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部位,出现du级。
4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Au级或Bu级,而结构整体性等级为Cu级时,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5 当上部承重结构在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作了调整后仍为Au级或Bu级,而各种一般构件集中,其等级的一种为Cu级或Du级时,尚应按下列规定调整其级别:
(1)若设计考虑该种一般构件参与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工作,或在抗震加固中,已加强了该种构件与主要构件锚固,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2)当仅有一种一般构件为Cu级或Du级,且不属于第(1)项的情况时,可将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定为Bu级;
(3)当不止一种一般构件为Cu级或Du级,应将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7.3.8 对检测、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整体稳定性问题的大跨度结构,应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建立计算模型,采用可行的结构分析方法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若验算结果尚能满足设计要求,仍可评为Bu级;若验算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并应在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
7.3.9 当鉴定评级中需要考虑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影响时,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若评定结果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应将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所评等级降低一级,且不高于Cu级。
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7.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子单元)的安全性,应根据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以及该部分结构整体性的安全性等级进行评定。
7.4.2 当评定一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7.3.2条或第7.3.3条的规定评级。
7.4.3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可按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级。
7.4.4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本节第7.4.2条和第7.4.3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2 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Cu级或Du级属于主要构件时,按等级确定;
(2)若Cu级或Du级属于一般构件时,可按实际情况,定为Bu级或Cu级。
3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得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