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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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11-20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6.1.1 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节至第6.5节的规定执行。
6.1.2 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要求。
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
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3 为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而进行的鉴定。
6.1.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按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采用;
2 验算结果应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若验算合格,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若验算不合格,应定为cs级;
3 若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6.1.5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
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 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变化。